中青校媒公约(2019年修订版)

序言

《中国青年报》是团中央机关报,以“服务青年成长,推动社会进步”为宗旨,伴随一代又一代年轻人成长。

2008年,中国青年报社在团中央和教育部指导下,携手国内63所高校,共同发起成立高校校园媒体联谊性交流合作平台——中青校媒,致力于弘扬青春正能量,打通沟通、传播、影响青年的“最后一公里”。

基于对上述宗旨的认同,有关各方一致接受以下公约:

第一章 总纲

第一条 中青校媒是中国青年报社携手国内高校共同发起成立、各有关单位自愿加入的联谊性交流合作平台。致力于在党的领导下,在高校传媒领域践行社会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凝聚和培育校园传媒人才、完善渠道建设、提高传播能力、打造传媒品牌。中青校媒以高校校园媒体为载体,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导向,凝聚青年、培养青年、鼓舞青年、引导青年。

第二条 中青校媒旨在加强国内高校传媒领域的交流与互动,促进包括内容生产提升,以及传播资源整合共享,共同打造有利于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的交流合作平台。为此,中青校媒坚持坚持积极探索、努力进取的精神,坚持勇于开拓、敢于创新的品质。

第三条 中青校媒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要求。

第四条 本公约由自愿加入中青校媒的各有关单位签署,签署生效后签署单位即加入中青校媒,根据本公约第二章成为中青校媒理事单位。

具备公约签署方基础资格的单位包括:

(一) 中国青年报社;

(二) 国内普通高等学校(以下简称“高校”);

(三) 高校校园媒体(所属单位包括宣传部门、学生工作部门、团组织、新闻传播相关院系等);

(四) 经中青校媒秘书处同意签署的其他有关单位。

第二章 理事单位与会员媒体

第五条 签署本公约加入中青校媒的高校,即为中青校媒理事单位。

除成员单位享有的共同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共同义务外,理事单位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理事单位的党委宣传部部长、团委书记(包括部分新闻传播学院院长)自动成为中青校媒理事;

(二)理事单位指导或管理的校园媒体,自动成为中青校媒会员媒体。

第六条 除理事单位所属校园媒体自动成为会员媒体外,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,签署本公约加入中青校媒的高校校园媒体,同为会员媒体。

除成员单位享有的共同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共同义务外,会员媒体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满足条件时,按照相关办法,自荐或推荐会员媒体负责人成为中青校媒学生主席团成员候选人,可以参与选举;

(二) 监督本媒体推荐的中青校媒学生主席的履职情况。

第七条 理事单位和会员媒体的权利和义务:

理事单位和会员媒体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 经过中青校媒秘书处同意,表明与“中青校媒”关系;

(二) 针对中青校媒各项事务发表意见、提出建议;

(三) 参与中青校媒举办的活动;

(四) 其他权利。

理事单位和会员媒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 爱护中青校媒名誉,维护中青校媒形象;

(二) 遵守本公约,积极参与中青校媒事务;

(三) 积极组织、配合和参与中青校媒活动;

(四) 其他义务。

第八条 经秘书处同意签署公约加入中青校媒的其他有关单位,可以由中青校媒秘书处决定,为特约成员单位。

第三章 组成部分

第九条 中青校媒设秘书处、学生主席团。

第十条 中青校媒设秘书长一名,执行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、干事若干名,组成秘书处。秘书处设在中国青年报社。

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主要工作内容为:

(一)服务、联系理事单位和会员媒体;

(二)对接校媒日常事务;

(三)组织有益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活动;

(四)运维校媒内容平台;

(五)其他应当由秘书处负责的工作。

第十二条 中青校媒设学生主席若干名,组成学生主席团。

各省校媒学生主席在任职期间自动成为中青校媒主席,由秘书处备案后生效。未建立校媒的省份,会员媒体负责人可由理事单位或会员媒体推荐、经秘书处选拔、学生主席团换届大会期间选举,成为中青校媒主席,秘书处备案后生效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三条 本公约副本经各签署方签署后,交中青校媒秘书处备存。

地址:北京市东直门海运仓2号 中国青年报社中国高校传媒联盟秘书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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